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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廖玉珍,廖美英,莫丰源,莫丰华与深圳市安鹏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支公司,傅林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玉珍,廖美英,莫丰源,莫丰华,深圳市安鹏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夏支公司,傅林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廖玉珍。原告:廖美英。原告:莫丰源。原告:莫丰华。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贇,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安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盐田路侧裕鹏阁2-7A2。法定代表人:陈海燕。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书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夏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夏镇四村农民住宅公寓3#楼一、二楼。负责人:祁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林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玉珍、廖美英、莫丰源、莫丰华诉被告深圳市安鹏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夏支公司、傅林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玉珍、廖美英、莫丰源、莫丰华于2015年10月23日(法庭辩论终结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玉珍、廖美英、莫丰源、莫丰华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安鹏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夏支公司、傅林花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珍、廖美英、莫丰源、莫丰华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安鹏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夏支公司、傅林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49.09元,由原告廖玉珍、廖美英、莫丰源、莫丰华承担。案件反诉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2元,由被告深圳市安鹏货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原告廖玉珍、廖美英、莫丰源、莫丰华已预交,案件反诉费用被告深圳市安鹏货运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马  东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凯琳(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