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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魏光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571号原告魏光华,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邢素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静安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光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