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喜平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平,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平,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号长航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05571010-6。负责人林明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的(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