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XX与深圳市XXX眼镜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深圳市XXX眼镜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94-1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壮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天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眼镜加工厂,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经营者王XX。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眼镜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277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眼镜加工厂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福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眼镜加工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371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 廖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