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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黄河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征代理审判员  杜遥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