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谢奋男、李俊与李俊、郑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奋,李俊,郑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52号原告谢奋男,无业。被告李俊,宜城市人民医院职工。被告郑文才,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奋男诉被告李俊、郑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奋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奋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奋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奋男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