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22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不在家,其子王博轩在住所地正常生活、上学,该案不存在探视阻碍。另据其子王博轩反映,申请执行人孙某的不当探视,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不利于本人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诸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