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和合制衣总公司、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和合制衣总公司,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金盛毛绒工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罗惠挺,周亚平,罗佳,沈峥凯,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苗森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457-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555-1号温州银行大厦。代表人:王国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和合制衣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滨海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罗惠挺。被告: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路。法定代表人:罗惠挺。被告:宁波金盛毛绒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被告:慈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法定代表人:罗惠挺。被告:罗惠挺。被告:周亚平。被告:罗佳。被告:沈峥凯。被告: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景苑路28号。法定代表人:苗森洪。被告:苗森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和合制衣总公司、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金盛毛绒工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罗惠挺、周亚平、罗佳、沈峥凯、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苗森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34911041.13元,或查封同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宁波和合制衣总公司坐落于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滨海五路南侧的xx#、xx#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12)第xx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和合制衣总公司坐落于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滨海五路南侧的xx#、xx#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12)第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郎素娣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人民陪审员 薛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