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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2015)重10刘某乙甲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重字第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唐山市某建材公司职员。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文韬,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4)北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2015)唐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高文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互联网分享及下载6,363部淫秽视频到其申请的百度云网盘,之后以100元的价格分别向崔某、袁某出售其百度云网盘的账户名及密码,供他人浏览及下载。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唐山市建设路与北新道交口处,以1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出售6张其刻录好的淫秽光盘。该6张光盘内共有淫秽视频38部。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予以认可,但辩解称其出卖时才几百部,虽然以后陆续更新过,但六千多部中有些是其他人上传的。辩护人高文韬提出的辩护观点主要是:被告人刘某甲的主观恶性不大,非法获利只有300元,危害结果较轻,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互联网分享及下载6,363部淫秽视频到其申请的百度云网盘,之后以100元的价格分别向崔某、袁某出售其百度云网盘的账户名及密码,供他人浏览及下载。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唐山市建设路与北新道交口处,以1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出售6张其刻录好的淫秽光盘。该6张光盘内共有淫秽视频38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材料证实:2014年5月底,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治安大队接举报称: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百度云”网盘存储数百部淫秽视频,通过QQ出售该“百度云”的账号和密码,供他人登录后浏览下载,并在路北区境内交易淫秽光盘。接举报后为查明案情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4年6月9日10时许,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单位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宝鼎建材有限公司将涉嫌贩卖、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当场抓获,并查获其作案用电脑一台。2、立案决定书证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于2014年6月9日对刘某甲涉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立案侦查。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网名“调皮捣蛋”,2014年5月11日,其登录QQ发现有人发布广告,内容为“出售GV、欧美、AV视频系列,喜欢的私聊”,其出于好奇就和对方聊上了,对方称如果汇给他100元钱,就告诉登录百度云的账号和密码,就可以在百度云上浏览这些视频,后来其通过支付宝给对方汇了100元钱,对方就告诉了登录账号为“原点失去爱”,密码为“880822LYC”,之后其登录发现里面有很多淫秽视频,大概浏览过二十来次,只是浏览,并没有下载和传播,卖给其百度云账号和密码的人的银行卡姓名是刘某丙。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网名“等疯来”,在2014年5月中旬通过QQ聊天,得知QQ号85×××92,名字是“佛心比俗心”的人在百度云的空间存了大量的淫秽视频,如果打钱给对方,对方就可告诉其登录的账号和密码,可随意在里面下载淫秽视频。后来其在2014年5月19日通过支付宝给对方(支付宝账号151××××5981)打了100元钱,对方告诉其百度云账号是“原点失去爱”,密码“880822LYC”,其登录后发现有6,822部淫秽视频,共下载了二、三十部,没有向他人出售。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网名为“飞龙在天”,2014年4月中旬,有人在QQ上向其出售AV和GV视频,其嫌在网上看麻烦,对方说可以将视频刻成光盘出卖。双方定于5月份的一天在建设路北新道口交易,其付款100元后,对方给了6张光盘,其到家用电脑播放后,发现里面都是淫秽视频,共44个,其购买淫秽光盘的目的仅是自己观看。卖给其光盘的人手机号是186××××2571,如果再看到还能认出来。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甲是好朋友,自2014年5月初住在一起,其在家中看到刘某甲用带刻录机的电脑刻片,内容是男性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淫秽DVD信息,刘某甲说在市里有人想要这种片,其劝过刘某甲不要做这个,但他还是继续刻盘,刻的视频应该是来自于他的网盘“原点失去爱”。7、证人袁某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向袁某出售百度云账号及密码的过程。8、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6月9日,侦查机关对刘某甲的住址进行了搜查,发现一灰色电脑主机(带刻录机),刘某甲供述此电脑为其刻录淫秽光盘的主机。同日,侦查机关对刘某甲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一黑色电脑主机,刘某甲供述此电脑为其联系淫秽视频买家的主机。9、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9日,侦查机关将所搜查到的灰色电脑主机和黑色电脑主机各一台予以扣押;2014年6月20日,侦查机关将刘某乙所持有的光盘陆张予以扣押。10、提取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在刘某甲单位扣押的电脑(黑色)内提取了刘某甲与他人贩卖淫秽视频的聊天记录,在家里查扣的电脑内未提取到相关信息。11、电子勘验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与网名为“调皮捣蛋”(崔某)、“等疯来”(袁某)、“飞龙在天”(刘某乙)等人交易的聊天记录。1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1)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用户名、密码登录“百度云网盘”,通过点击下载该用户上传的视频和其他文件,共获取视频文件6,823个。该账户百度云空间最大值为5,229G,已使用2,431.85G。由于网站限制,搜索时间从2014年6月9日17:30:00开始至2014年6月18日22;30;59结束,账户“原点失去爱”在“百度云网盘”中共上传视频及文件6,987个;(2)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用户名、密码登录“百度云网盘”该用户对“百度云网盘”拥有上传、下载文件和视频等网盘的使用权限;(3)将以上通过勘验提取各类视频及文件6,987个,进行拷贝生成证据硬盘3个。1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审验,送审的3张硬盘内共计视频6,823部,其中6,363部视频含有性交、口交等镜头,从整体上宣扬了淫秽色情内容,无任何科学价值,艺术价值;送审的6张DVD光盘内共计视频44部,其中38部含有性交、口交等镜头,从整体上宣扬了淫秽色情内容,无任何科学价值,艺术价值。14、刘某丙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实:交易情况。15、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乙辨认出刘某甲是向其出售淫秽光盘,QQ网名“爱*简单”的男子。16、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份,其用QQ邮箱在百度云网盘里申请了一个空间,出于好奇将QQ群里的淫秽色情信息下载、分享到了电脑里,后来陆续将这些淫秽信息上传到了百度云网盘里,用户名叫“原点失去爱”,密码是880822LYC,并设了邮箱用于找回密码。因在QQ里有网友发帖卖淫秽视频,其好奇在网上用QQ网名“爱*简单”发了广告,后来就有人和其联系。其在百度云网盘上共存了2,000多G的淫秽视频,共6,822部。2014年5月11日,其出售了一次,售价100元,将登录账号和密码告诉了对方,其姐农行卡(其一直用这张卡)明细上注明汇钱的人叫崔某。2014年4月中旬,其用QQ网名“爱*简单”与网名“飞龙在天”的人联系,后来约定,其将视频刻成光盘卖给对方,其在家里用电脑将视频刻成光盘后,5月份的一天,在建设路北新道口将六张光盘卖给了“飞龙在天”,光盘内容都是男性和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14年5月中旬,其用QQ网名“佛心比俗心”在QQ上出售了百度云账号和密码,对方向其支付宝(账号151××××5981)汇了100元钱,将登录账号和密码告诉了对方,支付宝交易记录里有对方的支付宝账号。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黑色主机主要是发信息聊天用的,从住处扣的灰色主机是用来刻淫秽光盘的。对公安机关鉴定共有6,363部淫秽视频以及卖的六张光盘内有38部淫秽视频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辩解其在出卖时才几百部,虽然以后陆续更新过,但六千多部中有些是其他人上传的,因证人袁某在2014年5月19日购买账户及密码后,登录时发现有6,822部淫秽视频,且被告人刘某甲在2014年6月10日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也自称其在百度云网盘内的淫秽视频有6,822部,出于购买者的心理,崔某和袁某也不存在上传淫秽视频的可能性,被告人刘某甲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高文韬所提被告人刘某甲的主观恶性不大,非法获利只有300元,危害结果较轻,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已符合法律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标准,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所利用百度云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视频6,363部以及出售刻录好的淫秽光盘六张(淫秽视频38部),传播对象共三人,所起到的社会影响远远低于公开网站,营利仅有300元,且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如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责刑明显不相适应,故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个,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审 判 长  赵小明审 判 员  董振荣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卫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