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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陈某。被告蒋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9月10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蒋某丙。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生育的男孩蒋某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9月10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蒋某丙。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生育一子一女,婚后仅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感情基础还是好的,只要双方多交流、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红青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