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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马晶与赵龙飞、赵立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晶,赵龙飞,赵立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132-1号申请人马晶。被申请人赵龙飞。被申请人赵立伟。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1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已经案外和解,申请人马晶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龙飞驾驶的车主为赵立伟的冀A×××××号小型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