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朝阳东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东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朝阳东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本院执行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行审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朝阳东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公司正在办理贷款,等贷款到帐后立即给工人工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财产情况,并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行审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