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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7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韩亚平与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平,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7329号原告韩亚平,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XX伟,男,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宝宗,经理。委托代理人���玉星(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韩亚平诉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雅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XX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亚平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被被告聘为单位员工,担任实施部副经理一职,每月的基本工资为3500元,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双方实际劳动关系一直维系到2015年4月,至2015年4月31日为止,被告已拖欠工资总额52336元、年假补贴1738元,合计54074.00元,此外,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500元*2.5=875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52336元、年假补贴1738元,共计54074元;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2.5=8750元(一、二项合计:6282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辩称,一、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未结工资金额为31788.9元、利息6547.92元、经济补偿金8750元,共计47086.82元。二、原告要求补贴年假1738元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根据被告公司《考勤及假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一条3-(2)款规定:“如员工在休假计划安排时间内可以休假而不休假的,属自动放弃。公司不再另外安排休假也不发给个人休假补贴。”原告在职期间并未提出休年假申请,公司也未因为工作原因不予批准被告的休年假申请,根据规定属于被告自动放弃休年假权利,现在提出补贴要求,不应予以支持。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到12月31日)。离职时原告���应在服务的过渡时间里有空无偿帮助公司处理之前服务的两三个客户,过渡期结束原告也就没有再帮忙了。被告现有一台DE**笔记本电脑在原告处未归还,因此原告提出实际劳动关系维持到2015年4月,与事实不符,现提出补4个月的工资,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公司一共需向原告支付47086.82元。此外,被告确因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愿意进行庭外和解,商讨逐步偿还事宜。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受聘于被告公司,双方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实施工程师工作,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原告在职期间,月工资为3500元,被告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完成离职交接工作。2015年8月3日,原告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2年至2014年12月所拖欠的工资总额5233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和2014年年休假补贴1738元;三、被告上交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社保及到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公积金。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作出漳劳仲案(2015)0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52336元、年假补贴1738元,共计54074元;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2.5=8750元;(一、二项合计:6282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离职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1788.9元及利息6547.9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离职证明、工资表、银行账款单、员工工资发放��况表、仲裁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及管理规定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工资31788.9元及利息6547.92元;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1788.9元及利息6547.92元,但被告主张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逐步偿还拖欠的工资;原、被告对拖欠的工资及利息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被告主张逐步偿还拖欠的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8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应先申请仲裁裁决,即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会仲裁裁决为前置程序。原告主张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750元的诉讼请求未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原告该诉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年假补贴1738元;被告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其无需向原告支付年假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被告未提供原告已休���假证据,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原告日工资为160元,原告2012年11月份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则原告年休假天数为五天,被告在发放原告一倍工资的基础上应补发原告年休假工资两倍的工资报酬160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带薪休年假工资,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诉求超过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无需向原告支付带薪休年假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韩亚平支付工资31788.9元、利息6547.92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600元,共计39936.82元。二、驳回原告韩亚平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雅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巧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