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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与潘翼阳、吴长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潘翼阳,吴长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0692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繁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智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潘翼阳。被告吴长明。本院在审理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潘翼阳、吴长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范红岩审 判 员  关 然人民陪审员  巴信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