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与潘翼阳、吴长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潘翼阳,吴长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0692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繁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智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潘翼阳。被告吴长明。本院在审理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潘翼阳、吴长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范红岩审 判 员 关 然人民陪审员 巴信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