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陈某。被告阴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无正当职业,好吃懒做,无经济来源,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为此,双方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10月份居住到娘家至今。故具状起诉要求:1、判令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阴小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阴某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阴小某,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到娘家分居至今。2015年9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婚姻家庭生活中难免产生分歧,夫妻双方应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因产生不和分居生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应认定未彻底破裂;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