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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新百川药业有限公司与王丽昭、陈玉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百川药业有限公司,王丽昭,陈玉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福建新百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岩前村花亭山。法定代表人陈锡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嵘嵘,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晓,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昭,女,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玉光,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新百川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昭、陈玉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陈玉光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在《不可撤销担保承诺书》中约定,当被担保人王丽昭未能如期向原告履行缴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在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担保人(被告陈玉光)提起诉讼,而原告公司住所地在福鼎市桐城街道岩前村花亭山,本案应由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同时提交了其与原告福建新百川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承诺书》,该《不可撤销担保承诺书》最后一句写道:“贵公司(指原告)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提起诉讼”。可以证明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福鼎市人民法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玉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朝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