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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玲芳与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芳,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杨玲芳,女。被执行人刘洁,男。本院在执行杨玲芳、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澄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13000元,被执行人刘洁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履行债务5000元,剩余部分经杨玲芳与刘洁协议约定用刘洁的物品做以折抵,且杨玲芳同意该判决书完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