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玲芳与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芳,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杨玲芳,女。被执行人刘洁,男。本院在执行杨玲芳、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澄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13000元,被执行人刘洁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履行债务5000元,剩余部分经杨玲芳与刘洁协议约定用刘洁的物品做以折抵,且杨玲芳同意该判决书完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