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复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八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八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复字第61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树桂,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八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骧,董事长。第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执字58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该意见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过程中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纠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执字584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重新进行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伍建代理审判员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