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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民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爱兰与邓小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兰,邓小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吴爱兰,村民。委托代理人:江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生,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起风街起风大楼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兰诉被告邓小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小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兰撤回对被告邓小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爱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