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陈凯、陈晓娟、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负责人耿曙明,行长。被执行人陈凯,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娟,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将查封的被执行人陈凯购买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已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凯购买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