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飞雪、王国军、高恩秀与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王颖翠、李贤英、刘虎林之间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雪,王国军,高恩秀,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王颖翠,李贤英,刘虎林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834-1号原告:孙飞雪,女,汉族,现住和龙市。原告:王国军,男,蒙古族,现住和龙市。原告:高恩秀,女,汉族,现住和龙市。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颖翠,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颖翠,女,汉族。被告:李贤英,男,朝鲜族。被告:刘虎林,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雪、王国军、高恩秀与被告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王颖翠、李贤英、刘虎林之间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虎林名下的座落于和龙市人民南大街45-5-17,产权证号00067961,房屋面积55.77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虎林名下的座落于和龙市人民南大街45-5-17,产权证号00061763,房屋面积55.77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担保人高恩秀名下的位于和龙市华林路付59号,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和字第000305**号,建筑面积44.88平米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原告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载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