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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稽道明与无锡天歌制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稽道明,无锡天歌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713号原告稽道明。被告无锡天歌制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工业集中区二期B-18地块。法定代表人徐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稽道明诉被告无锡天歌制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稽道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稽道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稽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稽��明预交),由稽道明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天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