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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祝某敏诉贾某松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98号原告祝某敏,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宗义,男,系安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贾某松,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祝某敏诉被告贾某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祝某敏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廷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