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杨某,武钢运输部职工。被告李某甲,退休职工。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钱志强人民陪审员 周 媛人民陪审员 任中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