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振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69号原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振禄(别名“阿六”),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振禄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振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振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振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振禄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振禄撤回上诉。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健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博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