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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香菊与王俊荣共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孙香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世强,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荣(王尊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冰,男,汉族,系被告之侄子。原告孙香菊诉被告王俊荣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孙香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香菊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香菊承担。审判员  郭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