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薛毛眼与贾宗义等人委托合同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毛眼,贾宗义,郝美琴,贾金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01892号原告薛毛眼,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志平,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贾宗义,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巨海,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郝美琴,女,193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委托人贾宗义,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贾金梅,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巨海,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毛眼诉被告贾宗义,第三人郝美琴、贾金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毛眼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薛毛眼负担。审 判 长 齐富在代理审判员 艾婧超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