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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中刑减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XX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386号罪犯XX,男,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出生,汉族,新疆哈密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哈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9097.1元。宣判后,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6)新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一一年三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两次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一三年五月、二○一四年九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对该犯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四年度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两次;二○一三年十月、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十月、二○一五年四月、七月获季度表扬七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