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秀华与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吴建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华,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吴建春,吴子义,郑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华。被执行人: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工业区迪索路7号(第2-3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毅。被执行人:吴建春。被执行人:吴子义。被执行人:郑碎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吴建春、吴子义、郑碎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吴建春、吴子义、郑碎武名下的存款31089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华,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水心榆组团9幢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907073223。被执行人: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工业区迪索路7号(第2-3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毅。被执行人:吴建春,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垟井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310300313。被执行人:吴子义,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垟井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611060311。被执行人:郑碎武,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文成县公安局大峃镇派出所,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4092347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吴建春、吴子义、郑碎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吴建春、吴子义、郑碎武名下的存款31089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谢智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