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66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76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1000元;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对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7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审判员 夏嘉代理审��员汪礼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