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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汉中某某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汉中某某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西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款34192.6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4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本院从中收取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410元,剩余790元兑付给申请人。本案下欠执行款33402.69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力给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西乡分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前给付王某某20000元;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尾欠13402.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西乡分公司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