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兵与庞涛,李晓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庞涛,蒋艳,李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81号原告:刘兵,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庞涛,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蒋艳,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晓波,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庞涛、蒋艳、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刘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