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官国如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国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386号罪犯官国如,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刑期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官国如于2007年10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5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3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官国如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13.8分;2013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官国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国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