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孔田与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王孔田,谭世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武。委托代理人:权亚林,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庆功,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尧。委托代理人:关恩栋,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清华,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孔田。委托代理人:张铁燕,潍城区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世全。上诉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孔田、谭世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亚林、孙庆功,上诉人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恩栋、姜清华,被上诉人王孔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谭世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给谭世全的工程款金额应予查清,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