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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联盛塑业有限公司、刘伟、王安胜、王晓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和谐管业有限公司,刘伟,文登市联盛塑业有限公司,王安胜,王晓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山东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文化街东风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伟,男,39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文登市联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张家产镇董家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安胜,经理。被告王安胜,男,195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告王晓明,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原告山东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联盛塑业有限公司、刘伟、王安胜、王晓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武城华兴集团棉业有限公司用设备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和谐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文登市联盛塑业有限公司、刘伟、王安胜、王晓明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李文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