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与李合现、李孝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李合现,李孝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金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玉成,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荣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亚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合现。被告李孝宽。原告与被告李合现、李孝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刘新荣、许亚萍,被告李孝宽、李合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合现于2012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年,人民币30000元,利率8.4%,逾期利率12.6%。由李石振、被告李孝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借款30000元。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李合现下欠贷款本金26228.77元及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合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228.77元及利息。同时由被告李孝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一份。2、借款合同一份。3、个人借款凭证一份。被告李合现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其不该还款,实际用款人是李孝宽。被告李合现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李孝宽辩称,担保属实,这笔款实际是他用的,他该还,但原告必须将以前联保时替其他借款人偿还的款追回来,这笔款他就还。被告李孝宽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及李石振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合现借款3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8.4%,逾期利率12.6%,由李石振、被告李孝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还款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于每一结息日将应付利息存入约定的银行卡。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李合现借款30000元。被告李合现截止到2015年9月20日已还本金4452.43元,已还利息7492.06元,下欠本金25547.57元,下欠利息986.71元。另查明,被告李合现将款贷出后,由被告李孝宽使用。已还本金及利息也是被告李孝宽归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30000元,而被告李合现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25547.57元及利息986.71元以及2015年9月20日以后按逾期利率12.6%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合现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合现辩称其不该还款,实际用款人是李孝宽。原告将款转入被告李合现的银行卡内,已履行完合同义务,款已归被告李合现所有,款取出后由李孝宽使用,其二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李合现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李石振、被告李孝宽为被告李合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两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份额,即是对借款全额连带担保,原告即可以要求同时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两担保人中的任何一个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孝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合现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借款本金25547.57元及利息986.71元以及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逾期利率12.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李孝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李合现、李孝宽承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占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