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与通辽市升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5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负责人:张应权,总经理。被执行人:通辽市升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霏霏被执行人:樊霏霏被执行人:郭宝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升宝科技有限公司、樊霏霏、郭宝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6692元【其中货款646610元、罚息7525元(计至2015年9月5日)、逾期利息2715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9日)、案件受理费10766元、执行费90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国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