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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大连五环化学有限公司与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五环化学有限公司,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大连五环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用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峰。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春丽。原告大连五环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守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五环化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国峰和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春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与被告签订多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油漆产品,交货地点为被告仓库,付款方式为到货之日起30日内付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如约履行供货合同,并开具发票,但被告自始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共计17笔,合计共欠货款1172726.5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货款1172726.50元及逾期履行至开庭之日按年息8.12%计付利息为149914元,共计1322640.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货款事实无异议,利息数额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原、被告签订17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铁红氯化橡胶底漆、氯化橡胶漆稀释剂等各种油漆产品,货到之日30天内付全额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10月16日先后21次送货给被告,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款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总计1172726.50元,被告收货后,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总计1322640.5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大连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按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给付货款;原告主张逾期履行至开庭之日按年息8.12%计付利息,实质上是主张被告违约应赔偿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实际逾期情况,本院综合确定被告按7%利率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从逾期日至原告主张的2015年10月23日止为1292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五环化学有限公司货款1172726.50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29243元,共计130196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4元、减半收取8352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保全费5000元,计1345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3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守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方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