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盛琴芳与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琴芳,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盛琴芳,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胡蓓,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君,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琴芳诉被告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琴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80.20元,减半收取4,540.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冬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