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和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和平(绰号老鬼),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邓云龙,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和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和平及辩护人邓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和平系贩卖毒品人员,曾多次贩卖毒品给黄某等人。2014年11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沙田镇中心区东港城附近一福利彩票店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黄某(另案处理××,黄称其涉嫌贩卖的毒品均系向一名叫“老鬼”的男子购买,并在公安人员控制下黄某打电话向“老鬼”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好在“老鬼”住处附近交易。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黄某带领下,在东莞市沙田镇民田管理区官洲村民小组596号门口路边抓获“老鬼”即张和平,当场从张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29.67克,后在张和平的住处即东莞市沙田镇民田官洲村民小组115号出租房202室缴获甲基苯丙胺共133.87克,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药丸共77.0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共56.88克。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黄某等证人的证言,毒品等物证,称量笔录等书证,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张和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和平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张和平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邓云龙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中部分为张和平自己吸食,不能全部认定为贩毒的数量;张和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时认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张和平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和平及辩护人邓云龙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和平系贩卖毒品人员,曾多次贩卖毒品给黄某等人。2014年11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沙田镇中心区东港城附近一福利彩票店内抓获黄某(另案处理××,黄称其的毒品均系向一名叫“老鬼”的男子购买,在公安人员控制下黄某打电话向“老鬼”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好在“老鬼”的住处附近交易。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黄某的协助下,在东莞市沙田镇民田管理区官洲村民小组596号门口路边抓获“老鬼”即张和平,当场从张的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29.67克。后公安人员在张和平的住处即东莞市沙田镇民田官洲村民小组115号出租房202室缴获甲基苯丙胺共133.87克,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药丸共76.9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共56.8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搜查笔录1、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作出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抓获被告人张和平的地点东莞市沙田镇民田管理区官洲小组596号门口路边;张和平于2013年10月30日左右一天贩卖毒品的地点东莞市沙田镇民田大街永州住宿210房间(张和平曾租住的房间××;张和平于2014年9月27日左右一天贩卖毒品的地点东莞市沙田镇中心区平价公寓四楼401房间(黄某的租房××的情况。2、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和平居住的东莞市沙田镇民田官洲村民小组115号出租房202室进行搜查的情况。公安人员从外侧房间内床头边一红色盒子内搜到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红色药丸两包(分别重63.79克、0.55克××、透明塑料袋包装内有蓝色胶袋的红色药丸一包(重3.7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丸一包(重2.95克××、透明玻璃瓶包装的红色粉末一瓶(重0.07克××、透明玻璃瓶包装的红色药丸一瓶(重6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七包(重54克××、透明玻璃瓶包装的白色晶体一瓶(重2.88克××、电子秤三个(大秤1个、小秤2个××,白色胶袋四包(大袋1包、小袋3包××;从床边电脑桌台面发现台电科技平板电脑一台、红米手机一部、iphone手机一部;电脑桌抽屉内发现手机三部(诺基亚手机、信得乐手机、联想牌手机××、现金10000元;电脑音箱上手包内发现现金7641元、身份证一张;床上一包内发现现金17540元、银行卡两张(农业银行卡、邮政银行卡××、身份证一张;床头发现一串十片钥匙;从里边房间电脑桌发现联想手提电脑一台、水壶两个(水壶上插有胶管××;从刘某身上扣押金色耳环四个、银色项链一串、银色戒指一个、银色手链一串。上述物品均已扣押(均由刘某签名××,之后将扣押的红米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台电科技平板电脑一台、戒指一个、耳环四个、身份证一张(刘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两张(农行卡、邮政卡××以及现金3841元发还给刘某。(二××物证1、毒品若干: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和平的身上及住处缴获的毒品。2、电子称、透明胶袋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和平处缴获的贩毒、吸毒工具。3、手机、钥匙、手链、项链、现金等:公安机关从张和平处缴获的涉案物品。(三××鉴定意见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化××字[2014]第1345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和平身上搜出的可疑白色晶体1包、在现场搜出的可疑红色药丸2包、白色晶体6包、深红色药丸2包、浅红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包、红色药丸1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场搜出的可疑红色物体1包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后,黄某打电话给张和平购买30克冰毒,后在黄某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张和平。张和平系被动归案。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和平的身上扣押白色晶体一包(重29.67克××、透明密封袋一包、现金100元、钥匙一串、F-Fook牌手机一部、香烟一盒的情况。3、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张和平的身上、住处缴获的疑似毒品进行净重称量的情况;称量结果如下:从张和平身上扣押的一包白色块状晶体共净重29.67克;从张和平住处扣押的一包白色晶体共净重7.11克;一包白色晶体共净重14.30克;一包白色晶体共净重4.06克;一包白色晶体共净重10.57克;一包白色晶体共净重7.68克;一包白色晶体共净重5.35克;一包白色晶体共净重4.93克;一瓶白色晶体共净重2.88克;一包红色药丸共净重63.79克;一包红色药丸总共净重3.70克;一包红色药丸共净重0.55克;一包红色药丸共净重2.95克;一瓶红色药丸共净重6克;一瓶红色粉末共净重0.07克。4、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和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和平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2×××××××9于2014年7月31日至11月13日的通话记录,黄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5××××2020于2014年8月18日至11月13日的通话记录。5、毒品缴交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案毒品163.54克的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和平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命检测,呈阳性反应。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张和平身份的情况。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公安机关查询证人黄某、王某、吴某、刘某身份的情况。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和平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经减刑于2000年8月9日刑满释放的情况。(五××视听资料1、指认现场录像:证实被告人张和平指认与黄某交易毒品的现场以及其藏在住处的毒品的情况。2、称重录像:证实公安人员对从张和平身上和住处缴获的毒品进行称重的情况。3、搜查录像:证实公安人员对张和平及其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六××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1××我从“老鬼”处购买冰毒后卖给阿江、波仔、小刚等人。2014年10月一天,阿江用手机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冰毒,我说没有,我跟阿江说一人出一半的钱买冰毒来玩。阿江便在沙田镇东港城华盛公寓开好房间等我过去,我到房间后,阿江给我200元。然后我开着阿江的摩托车到老鬼家里向老鬼买400元冰毒,老鬼给了我两小包冰毒(每包约3克××。我回到华盛公寓,给了一包冰毒阿江,接着我们在公寓里一起吸食。一两天后,阿江打电话问我还有没有冰毒,我说没有,又建议阿江一起出钱买,并再次到华盛公寓阿江开的房间里。阿江给了我170元叫我去买冰毒,我就开着阿江的摩托车去老鬼家里向老鬼买了400元冰毒。回到华盛公寓后,我和阿江、阿平三人一起吸食冰毒。2014年11月12日20时许,波仔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中心区,波仔说找个地方玩一下,并约我到沙田镇中心区农业银行。见面后,波仔叫我去拿货,并给我180元,我就乘坐一辆摩托车去老鬼家买了200元冰毒,然后回到波仔在沙田镇步步高市场的出租房,与波仔一起吸食。2014年10月,小刚把电脑以1000元卖给我,但当时我只有400元,后来我从老鬼处买了价值600元的冰毒给小刚抵债。(2××其他与“老鬼”交易情况:2014年8月一天,我跟老鬼打电话要几百块钱的冰毒,老鬼叫我去他家里拿,我便乘坐摩托车过去。我拿了200元给老鬼,说想要800元冰毒,问老鬼能不能赊账,老鬼答应,并把价值800元的冰毒给了我。当时老鬼说冰毒约10克重,我感觉最多9克而已。2014年9月一天,我打电话问老鬼有没有冰毒,老鬼说有,我说要200元冰毒,后来我们约在沙田农业银行门口附近见面,我向老鬼购买了200元冰毒。2014年10月左右一天,我打电话问老鬼要两克冰毒,老鬼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沙田镇中心区附近的出租房,后来老鬼到我的租房,给了我2克冰毒,因当时我没有钱,就欠着老鬼200元。2014年11月一天,我打电话问老鬼有没有冰毒,老鬼问我要多少,我说要200元。后来我们约在老鬼的家里交易,我便到老鬼家里,老鬼给了我一包冰毒,我给了老鬼200元后离开。(3××老鬼的真名有一个“平”字,约38岁,联系电话132×××××××9。我与老鬼、阿江等人联系都是用135××××2020这个号码。2014年11月13日12时许,阿江打电话问我在哪以及有没有冰毒,我说在沙田镇中心区彩票店内,不一会,就有警察过来将我抓获。下午,我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老鬼。辨认笔录:经辨认,黄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和平就是老鬼,辨认出刘某就是老鬼的女朋友。辨认笔录:经辨认,黄某辨认出郭某就是阿江。指认现场照片:黄某指认东莞市沙田镇东港城附近的华盛公寓就是其于2014年10月提供冰毒给阿江的地方;指认永州住宿就是其和老鬼一起吸食毒品的地方;指认东莞市沙田镇中心区平价公寓401房就是其租房。2、证人郭某的证言:(1××我向毛毛(经辨认为黄某××购买过五六次冰毒。①2014年10月初一天的白天,我(139××××4110××打电话问毛毛有没有冰毒,他说有,并叫我到沙田镇中心区市场附近路边等他。我到后等了一会,看到毛毛走路过来,我说要买100元冰毒,毛毛马上给了我一包冰毒(约0.2克××,毛毛拿了100元后离开。②2014年10月中旬左右一天白天,我又想吸毒,便打电话问毛毛有没有冰毒,他说有,双方约好在沙田镇中心区东港城附近路边交易。我到达约定地点后,发现毛毛已经在等我,我说要100元冰毒,毛毛给了我一小包冰毒(约0.2克××,拿钱后离开。③2014年10月左右一天,我在华盛公寓开了房间住,我打电话问毛毛有没有冰毒,他说有。约十分钟后毛毛到华盛公寓找我,说他现在没有冰毒在身上,问我能不能先给钱让他去拿货,他还说给钱越多越好。因为我很想吸毒,就给了毛毛约150元,毛毛就出去购买冰毒了。约半小时后,我打电话问毛毛回来没有,他说很快回来,我问他在哪,他说在沙田镇镇区广荣中学的路边。我马上骑摩托车过去,在广荣中学门口附近的路边找到毛毛,毛毛给了我一小包冰毒,约0.4克,我拿了后就回华盛公寓吸食了。④我还在福利彩票店附近路边还向毛毛购买过两三次冰毒。2014年9月左右一天,我当时想吸毒,就打电话给毛毛,双方约好在沙田镇东港城附近的福利彩票旁的路边交易,我向毛毛购买了150元冰毒。2014年9月左右一天,我打电话给毛毛,双方约好在上述福利彩票旁的路边交易,也是购买了150元冰毒。(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当时在华盛公寓开了房间,后来毛毛到华盛公寓找到我,还拿了冰毒过来,接着我们一起在公寓内吸毒。我没有借摩托车给毛毛用过。辨认笔录:经辨认,郭某辨认出黄某就是其所称的毛毛。3、证人刘某的证言:我租住在东莞市沙田镇民田村官洲组一栋房子202室。2014年9月,我向“小马皮”借了1000元用来搬家。约半个月后,我还钱给“小马皮”,“小马皮”不要,就住在我的出租房内。我认识“小马皮”约一周后知道他是贩卖冰毒和麻古的,我打扫房间时发现有毒品就问“小马皮”是不是他的,他承认了,刚开始他说是帮别人卖,后我知道是他自己贩卖。2014年9月底,我看到“小马皮”可能用132开头的号码,打电话给一名叫“军哥”的男子,问对方在什么地方,当晚“小马皮”回来时身上有两包用塑料袋装的冰毒。“小马皮”将毒品贩卖给“毛毛”(姓唐××、“横哥”、“阿信”等男子。2014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我和“小马皮”、“毛毛”三人在沙田镇大泥村一饭店吃饭,吃完离开时,“小马皮”告诉我,他卖了10克冰毒给“毛毛”。公安人员从我出租房搜出来的冰毒、麻古和现金都是“小马皮”的。“小马皮”当我是女朋友,所以给钱我用,给了一共有11000元,我买了手链、项链和一部苹果手机,剩下3800元被扣押了。我身上有7000多元现金,其中约3800元是“小马皮”给我的。辨认笔录:经辨认,刘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和平就是其所称的“小马皮”;辨认出黄某就是其所称的“毛毛”。指认物品照片:刘某指认了从其出租房搜获的毒品以及电子秤、包装袋等物品。4、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永州住宿的经营者。有一名男子在2014年10月到11月初经常入住永州住宿,具体房号不记得了,他住过二楼的很多房间。我登记的入住资料已经丢了,没有留意到他是否在旅店贩卖毒品或吸食毒品。辨认笔录:经辨认,王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和平就是在永州住宿住过的男子。5、证人吴某的证言:三个月前(2014年8月中旬××,一名四川男子(经辨认是张和平××到我那里问有没有房子出租,我就带他到202房看了一下,告诉他租金是每月260元。该男子答应,于是交了130元给我,其中50元是押金,80元是当月的租金。过了几天,又有一名女子(经辨认是刘某××来到该房间居住。后来两次房租是那女子交的。我没有登记他们的入住信息。辨认笔录:经辨认,吴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和平就是租住在202房的男子;辨认出刘某就是租住在202房的女子。(七××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和平的供述:我贩卖冰毒,冰毒是在东莞市厚街镇一个叫“小君”的男子处购买的,他的电话我写在一纸条上,但纸条不见了。我每次向他买冰毒都是用公用电话打给他,每克冰毒80元。我和“小君”交易过三次。第一次是2014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13时许,我打电话向“小君”买10克冰毒,然后我坐摩托车到厚街下汴村路口马路边等。等了约20多分钟,“小君”就出现了,我给了他800元,他将10克冰毒给我。第二次是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我打电话跟“小君”买5克冰毒,然后我坐摩托车到下汴村路口马路边,我给了他400元,他给了我5克冰毒。第三次是11月13日18时许,我向“小君”买30克冰毒,在下汴村路口马路边交易,我给了他2400元,他给了我30克冰毒。交易完毕,我回到租房楼下,不久被民警抓获。麻古我也是向“小君”购买的,在11月8日左右的一天16时许,我打电话问他有没有麻古,他说有,我就去厚街下汴村找他,给了他2000元,他给了我约300粒麻古。麻古我是买来用于自己吸食的。从2014年9月22日左右的一天开始,我在沙田镇民田村我的出租屋附近贩卖冰毒给“毛毛”、“小军”、“小孩子”,总共贩卖19克冰毒,每克100元,每克获利20元,共获利380元,余下的冰毒和“麻古”放在租房内被公安机关缴获。(1××我贩卖冰毒给“毛毛”三次。第一次是9月27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毛毛”(号码存在手机里××打我的手机号码(132×××××××9××问我有没有冰毒,我说有,他就向我买了10克冰毒。我坐摩托车到“毛毛”的租房,收了1000元,给了他10克冰毒后离开。第二次是10月30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我在民田村永州住宿210房睡觉,“毛毛”打电话跟我要冰毒,我就让“毛毛”过来拿,后他给了我500元,我给了他5克冰毒。第三次是11月13日18时许,我当时去厚街下汴村跟“小君”购买冰毒,正在路边等他的时候,“毛毛”打电话要买30克冰毒,并约好在我租房下面交易。我和“小君”交易完冰毒后,坐摩托车回到租房楼下等“毛毛”时被抓,民警从我身上扣押了30克冰毒。(2××我贩卖冰毒给“小军”、“小孩”两次。第一次是10月5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小军”用公用电话打电话找我买2克冰毒,我坐摩托车将冰毒送到民田村菜市场一出租屋,“小军”和“小孩子”在一起。“小军”给了我200元,我将2克冰毒给他后离开。第二次是11月2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小军”又用公话打电话找我买冰毒,我让他到我住的位置。10多分钟后,“小军”、“小孩子”就过来,每人给了我100元,我给他们每人1克冰毒。我居住的出租房是我和女朋友“幺妹”去租的,她不知道我贩毒。出租屋内有电子秤三个,一个大的和两个小的,我用小电子秤来分冰毒,用小包装袋来装冰毒,包装好后拿去卖。我没有正当职业,没有正当收入来源。我放在出租屋的钱包内有现金17000多元,在抽屉里有现金10000元,是从赌场赢回来的。我总共给了“幺妹”约11000多元,是我去赌场借的钱。我放在房间的毒品部分是自己吸食,部分准备拿去卖的。我用来贩卖毒品的电话是132×××××××9(白色信得乐手机××。我的联系电话还有137×××××××7、130×××××××9。我卖冰毒的价格是每克100元。我对公安机关从我的身上和住处查获的冰毒和麻古重量没有异议。1996年8月我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8月刑满释放。辨认笔录:经辨认,被告人张和平辨认出黄某就是“毛毛”。指认现场、物品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和平指认了东莞市沙田镇中心区湖南一绝饭店对面巷子南侧第一间出租房四楼401房间、沙田镇民田村民田大街永州住宿210房间、沙田镇民田官洲村民小组596号门口路边等其与黄某进行毒品交易的地点;指认东莞市沙田镇民田官洲村民小组115号出租房202房就是其藏匿毒品的地方。被告人张和平还指认了从其身上缴获的冰毒、手机、现金、钥匙、香烟等物品;指认了从其房间搜到的毒品、透明胶袋、电子秤、手机、现金等物品。对辩护人邓云龙所提意见,经查:1、本案中,被告人张和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从张和平的住处和身上查获的毒品均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对张和平吸毒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2、被告人张和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和平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和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和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邓云龙所提意见中可以成立的,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有所体现。视被告人张和平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和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12日止××。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和平处扣押的iphone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信得乐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一部、F-FOOK手机一部、现金31440元、银色项链一条、银色手链一条,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绪超代理审判员  宋坤鹤人民陪审员  欧浩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