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兴与张作华、姚艳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兴,张作华,姚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兴,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作华,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姚艳丽,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执行王东兴与张作华、姚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作华、姚艳丽的银行存款7.5万元及其他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