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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张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进华,系东莞市常平信家百货商场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进华存款人民币4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志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敬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