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塔克尖措与尖扎县民政局、尖扎县昂拉乡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尖行初字第2号原告塔克尖措,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被告尖扎县民政局,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法定代表人周戈加,该局局长。被告尖扎县昂拉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尖扎县昂拉乡。法定代表人华周,该乡乡长。原告塔克尖措诉被告尖扎县民政局、尖扎县昂拉乡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塔克尖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克尖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达哇卓玛助理审判员 霍 婉 婉人民陪审员 尕 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国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