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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傅伟强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伟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10号罪犯傅伟强,男,1989年5月7日出生,南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款3600元,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其他经济损失。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该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3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5.4分。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伟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伟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