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执异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辽宁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辽宁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异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新华街。法定代表人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荣军,辽宁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执行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辽宁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2007年11月27日被吊销,其投资者辽宁省装饰材料进出口公司亦于2007年11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辽宁省建设厅未履行清算责任为由申请追加辽宁省装饰材料进出口公司和辽宁省建设厅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辽宁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投资者辽宁省装饰材料进出口公司均于2007年11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发生在本案执行依据(2010)皇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辽宁省装饰材料进出口公司和辽宁省建设厅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执行中变更追加主体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辽宁省装饰材料进出口公司和辽宁省建设厅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计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