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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秦建中、靳天才与修武县华美服装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异字第00006号案外人张学贵,男,1945年12月2日出生。案外人李爱勤,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案外人侯新平,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案外人邢书林,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案外人谷秋成,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上述案外人委托代理人刘道祥,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秦建中,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靳天才,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修武县华美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秦建中、靳天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修武县华美服装有限公司一案,案外人张学贵、李爱勤、侯新平、邢书林、谷秋成于2015年10月16日对本案执行标的11间房产主张实体权利,请求对11间房产停止执行并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对该案外人异议予以立案。经审查,案外人所提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是11间房产,该11间房产在执行中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予以了拍卖,该11间房产已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刘海忠买受,且本院已于2015年6月29日将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书送达修武县房地产管理局,至此该11间房产的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的规定,案外人张学贵、李爱勤、侯新平、邢书林、谷秋成所提异议已过异议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学贵、李爱勤、侯新平、邢书林、谷秋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希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