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董某,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李某,男,1974年9月12日生,彝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1月23日以夫妻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