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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东轩与张褀峰、李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李东轩。被告张褀峰。被告李霞。被告王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轩诉被告张褀峰、李霞、王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东轩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