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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75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开成。被执行人徐凤英。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1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