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再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言然与田一付、田国英用益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言然,田一付,田国英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再初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田言然,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钟昌春,下岗职工。系容美镇屏山村村委会推荐的公民。原审被告田一付,农民。原审被告田国英,下岗职工,系田一付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田言然与原审被告田一付、田国英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田言然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高垭”承包地的南界为黄自己山界,而田言然、田国英在再审庭审中均陈述屏山村没有叫“黄自己”的人,故田言然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高垭”承包地的南界不清。现正值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肖 松审 判 员 郑永娥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平 萍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